【期刊信息】

Message

刊名:植物学报
曾用名:植物学通报
主办: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;中国植物学会
主管:中国科学院
ISSN:1674-3466
CN:11-5705/Q
语言:中文
周期:双月
影响因子:1.422857
被引频次:190718
数据库收录:
中文核心期刊(2017);SCI科学引文索引(2014);统计源期刊(2018);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(2019-2020);期刊分类:林业

现在的位置:主页 > 期刊导读 >

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探析(3)

来源:植物学报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7-28

作者:网站采编

关键词:

【摘要】(三)行政法对刑法打击范围的适度抑制 部分林业执法人员提出,若将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纳入《刑法》第344条的打击范围,严禁采伐(集)的

(三)行政法对刑法打击范围的适度抑制

部分林业执法人员提出,若将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纳入《刑法》第344条的打击范围,严禁采伐(集)的,将扩大刑罚的打击面,妨害当前珍贵树木产业的发展,侵犯林权人的合法权益,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珍贵树木的需要。笔者认为,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《刑法》第344条作为行政犯罪,其对行政部门法具有较强的依赖性,行政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对《刑法》第344条的打击范围将起到适度抑制作用,以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。

行政法和刑法是两大不同的法律部门,其体现的法律价值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虽各有侧重,但不会产生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。(林业)行政部门法基于保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植物资源的行政管理目的,针对“野生”和“人工培育”的珍贵树木的采伐利用管理可以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,如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》为鼓励珍贵树木产业的发展,明确规定:“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,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”。《国家林业局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》也回复“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、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,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”。不同于行政法,《刑法》作为最后保障法,具有严厉性,《刑法》第344条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,[4]行为人只有“违反国家规定”,“非法采伐、毁坏、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珍贵树木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(制品),才构成《刑法》第344条的犯罪。而评判行为是否“违反国家规定”、“非法”,需要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、法规,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或移送。如果行为人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,依法采伐、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,自然不会纳入《刑法》第344条刑事法评价的范畴。需要指出的是,为实现行政效益,行政审批权可以委托、授权,林业管理规范中可以规定“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,可按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”。但“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”并不等同于“就是一般树木”,行为对象的出(入)罪,需要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予以明确。可见,区分“野生”的意义在于行政管理领域,而《刑法》第344条更强调的是“违反国家规定”,通过惩治违反国家珍贵植物资源保护制度的行为,以保护珍稀植物物种资源,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安全。

注释:

[1]邢福武:《中国的珍稀植物》,湖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,第2页。

[2]黄太云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四)的理解与适用》,载《人民检察》2003年第3期。

[3]同[2]。



文章来源:《植物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zwxbzz.cn/qikandaodu/2021/0728/1495.html


上一篇:植物与游牧民的生活兼论地方性知识的生产与再
下一篇:基于条形码序列对新型香料毒品植物成分的研究